沧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

2024-07-25 09:17:39 | 来源:沧州日报

  沧州日报讯 (记者 李佳芳 通讯员 高宝起 卢健) 日前,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《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》,自7月1日起,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,发放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%调整为90%。调整后,沧州市区、渤海新区黄骅市、任丘市为每月1980元,其他县(市)为每月1800元。

  失业人员可通过河北人社APP在线申领失业保险金,须符合下列条件: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;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已经进行失业登记,并有求职需求的(按照人社部“畅通领、安全办”要求,可先领取失业保险金再进行失业登记)。

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,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: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,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;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,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;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,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;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,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;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,按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,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。

 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,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同时,可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。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,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。

  据介绍,沧州市人社系统将大力推行“免跑即领、免证即办、免登即发”经办新模式,全面取消证明材料、申领时限、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,为参保人员提供智能化、个性化、精准化待遇申领服务。

[责任编辑:温学迁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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